会费管理办法

贵州省燃气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保证贵州省燃气协会(以下简称:省燃协)日常工作正常开展,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,促进贵州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贵州省燃气协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省燃协会员每年须按时交纳会费。会员交费后,由省燃协按规定出具票据。

第三条 省燃协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。

第二章 会费收取

第四条 会费标准

(一)理事长/副理事长单位:6000/年;

(二)常务理事单位:年会费4000/年;

(三)监事单位:4000/年;

(四)理事单位:年会费3000/年;

(五)团体会员单位:年会费2000/年;

第五条 会费交纳办法

(一)省燃协会员单位于每年5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;

(二)新会员单位在批准入会后,须在一个月内交纳会费;

(三)会员累计2年度未及时交纳会费,经催缴后仍未交纳的,取消会员资格。

第三章 会费的使用与管理

第六条 会费的使用范围

(一)组织召开理事会及其他相关会议、活动的费用;

(二)组织进行行业研讨、交流及考察、调研等项业务活动费用;

(三)开展同外省燃气相关单位组织的友好往来的活动费用;

(四)省燃协办公用房和日常办公费用

(五)省燃协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及补贴;聘用人员的工作经费及劳务报酬等。

(六)为会员提供免费服务的费用。

(七)贵州燃气》简报编辑、印刷、发行费用;

(八)其它经费开支

第七条 会费管理

(一)会费由协会统一管理,设立专职财务人员,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。

(二)协会日常办公费用支出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,重大项目开支由协会常务理事集体研究决定。

(三)协会费用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报告,并受全体会员监督。

第八条 本办法由省燃协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九条 本办法经贵州省燃气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。原《贵州省燃气协会会费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